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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子竟然被切除了子宫

奔波四年法律终于还以公道
2001-03-13 来源:生活时报 一尘 我有话说

原桂林市文联副秘书长、一个年轻健康美丽的女子刘晶(化名),满怀做一个幸福母亲的憧憬走进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产房,不想却迎来了一场人生噩梦:由于医生的失职,不仅孩子胎死腹中,就连自己的子宫也被割掉,失去了做母亲的权利和人生的幸福。4年后,这位女子历尽艰难,终于为自己讨到了一个“说法”。

生子“生掉”了子宫

刘晶出生于1969年,从小喜爱文学。部队复员后她来到桂林工作,成了桂林市小有名气的女才子。后来,她当上了桂林市文联的副秘书长。1993年10月3日,刘晶结婚了,丈夫英俊而潇洒。两年后,刘晶怀孕了。

1996年12月26日上午8时10分,刘晶去桂林医学院附院门诊部进行了检查。为刘晶检查的医生告诉她,一切都蛮好的,准备住院吧。上午9时10分,刘晶进到了该院妇产科住院部待产。在检查室里,医生为刘晶进行了测听胎心音和灌肠。测听胎心音的结论为:胎心音弱。而灌肠后刘晶开始阴道流血,且流血量较多。当班护士白崇娟报告了主管医生陈韵洁,陈去看了刘晶。此后白护士又告知陈韵洁:刘晶仍大出血。陈韵洁疑是胎盘早剥,嘱送B超室检查,检查结果表明,刘晶腹中的胎儿已经死亡。

中午12时,陈韵洁作出诊疗计划:完善各项常规检查,立即行引产术。12时15分至12时30分,另一当班护士罗小红见刘晶流血仍如月经量,两次要求陈韵洁前来处理,陈都说还在为另一产妇接生。后刘晶被送入产房观察。13时15分左右,陈韵洁为刘晶作了检查,没有特殊交待。其后刘晶出现了恶心和呕吐,自我感觉越来越冷,快不行了,要求剖腹产。医生没有同意。13时50分,刘晶烦躁、怕冷,诉腹痛难忍,护士将情况告诉陈韵洁后,陈说要考试,没有到病房看刘晶。15时40分后,妇产科主任程贞玉得到报告,前来为刘晶做了“人工破膜”、“点滴催产素”、“头皮牵引术”,并注射了50ml的杜冷丁,但死胎仍未能娩出。程贞玉离开产房时,由回来的陈韵洁和护师江竹筠及护士刘欣继续观察刘晶。陈韵洁未向护士提出任何特殊护理要求。17时30分,陈韵洁说去吃饭,离开了产房。

17时45分,刘晶休克。此时,程贞玉及两位护士长来到了产房,嘱对刘晶行抗休克治疗,并急请B超。B超提示为“胎盘早剥”。18时,医院给刘晶的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。18时30分,经刘晶家属同意,医院跟刘晶家属签了协议,选择腹取胎术。19时,刘晶被取胎缝合子宫。医生见子宫乏力,经注催产素、麦角新碱,按摩热敷,均无效,子宫疲软,血流如水样,不凝,得到刘晶家属同意后,为刘晶实施了子宫切除术。24时,刘晶被送进了重症监护室。次日,刘晶才从昏迷中苏醒过来。从此,年轻美丽的刘晶成了一个没了子宫的女人。她再也不能成为一个母亲了。

人生的打击接踵而至

第二天,当苏醒过来的刘晶得知自己失去子宫,从而失去了做母亲的权利时,抑制不住放声悲哭。此后很长一段时日里,她都无法从噩梦中走出来。

出事后,刘晶给医院的领导写了3份申诉书。她想弄明白,自己为什么会遭此不幸。对刘晶的第一份申诉书,医院回了一份情况调查书:一、该产妇的诊断是正确的。二、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。对刘晶的第二份申诉书,医院回了一份鉴定报告书,鉴定结论认为:此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,属于医疗意外。刘晶不服,找到当时的院长,该院长极不耐烦,对她说:不服鉴定,你可以上告,弄不明白的,谁切你子宫,你就找谁去。

见医院领导态度冷漠无情,悲愤无比的刘晶写了第3份申诉书。

为了便于自己申诉,刘晶收集阅读了许多有关妇产科、医疗纠纷处理方法和法律书籍。1997年4月,刘晶只身到南宁广西区卫生厅,办理医疗事故重新鉴定的手续。1997年8月,刘晶辞去工作,漂泊在广州等地,向医学界、法律界人士咨询、求助。

1997年8月26日,广西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了鉴定,该鉴定认为:病员诊断为胎盘早剥,胎死宫内,子宫胎盘卒中,根据手术所见和病理检查结果,该诊断是成立的;病人入院后的检查、处理未有原则错误,子宫切除是由于患有严重的产科并发症———胎盘早剥,加之病情发展急速,导致子宫胎盘卒中,而行子宫切除,根据国务院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》的规定,不属医疗事故。

自从出事后,刘晶的日常生活里失去了往日的色彩。她害怕面对丈夫、家人。丈夫和失去孙子的公婆终日沉浸在悲伤之中。1998年2月,刘晶主动跟丈夫离了婚。1998年11月15日,刘晶愤然将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告上了法院。

法律最终还以公道

1998年12月24日,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:原告没有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,而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进行法医学鉴定,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不予支持;既然不属于医疗事故,原告的请求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,其请求本院不支持。

1999年2月4日,刘晶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,1999年1月,刘晶的病历及法院的判决结果一经上网,很快便引起了海内外的关注。

一位妇产科专业人士在看全了刘晶的所有病历后,他提出了刘晶尚蒙在鼓里但与她病情非常重要的几个关键问题。他写道:看完这份病历后,好几个地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,心情非常沉重,这么愚蠢的错误竟然发生在一家三级甲等医院,而且是一家教学医院。令人不可思议。

1999年6月,桂林市中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。该所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材料,包括病历,结合专家会诊意见,作出了分析意见:根据被审查人刘晶入院后的临床检查,手术所见和病理报告结果,经治医院对刘晶所作的“胎盘早剥、胎死宫内、子宫胎盘卒中、失血性休克”直至施行子宫切除术,主要是自身疾病的发生、发展、演变的结局,但经治医院对其病情观察不够严密,未能及时地采取有效措施终止妊娠致使病情加剧,两者之间存在着间接因果关系。

2000年2月28日,桂林市中院法医技术室为刘晶作出五级残疾的等级鉴定。3月13日,桂林市中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作出民事裁定书,裁定撤销秀峰区法院一审判决,并发回重新审理。

在秀峰区法院重审庭审期间,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所的鉴定人朱广友、程亦斌出庭质证。朱广友质证时说:“如果医院采取及时果断措施,完全有可能保住子宫。”程亦斌说:经治医院没有足够重视腹痛、流血的孕妇主诉,对疾病观察不严密;注射杜冷丁,可能掩盖病情;诊断为胎盘早剥后,处理不果断,未能及时终止妊娠;作为三甲医院在保留子宫措施上不够,没有采用子宫动脉结扎等手段。

2000年7月27日,秀峰区法院作出重审判决:一、被告赔偿刘晶残疾者生活补助费64440元;二、被告赔偿刘晶精神损失费50000元;三、被告赔偿刘晶已经支付的鉴定费2550元,鉴定人出庭差旅费5343.37元,共计7893.37元;四、被告赔偿刘晶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95元;五、驳回原告刘晶要求被告赔偿复孕费及赔礼道歉的请求。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不服判决,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2000年11月20日,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。2000年12月28日,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:维持桂林市秀峰区法院重审判决的第(二)、(三)、(四)、(五)项;撤销桂林市秀峰区法院重审判决的第(一)项;上诉人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赔偿被上诉人刘晶残疾者生活补助费51468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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